日本农机培训实施纲要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4页(420字)
日本于1977年8月1日颁布《农业机械使用技术人员培训机构设置的实施纲要》。主要规定:(1)都、道、府、县所设置的有关农业机械化的培训设备和各种培训用的机械,其标准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规定。培训机械有如下几类:农业作业安全培训用的机械;农业作业安全培训用的教学设备;现场教学用的机械;培训用机械的机库。(2)实施培训工作的主体是都、道、府、县。设置培训用机械的场所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另行规定。(3)为了对设置的培训用机械进行正常的经营管理,都、道、府、县知事应制定培训用机械的经营管理纲要。(4)国家在财政预算范围内,可根据都道府县的特别规定,给予不超过该事业实需经费50%以内的补助。(5)在机构设置完成后的3年内,知事应按农蚕园艺局长规定的格式,把每年度培训的执行情况,于第二年4月30日之前报告地方农政局长(北海道直接报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冲绳县报综合事务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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