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4页(528字)
在刑事诉讼中接受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见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委托,依法代表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上述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之间所发生的委托或代理关系是一种民事上的委任代理关系。因为从实体上看,他们之间不仅要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要发生他们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从程序上看,这种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仅要有委托者和被委托者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委托者要依法向司法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所赋予的,他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而不能进行那些法律要求必须由被代理人亲自实施的诉讼行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有资格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必须是律师、人民团体或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代理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