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利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4页(451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302节规定:(1)内政部长必须遵循综合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按照制订的各种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公有土地。(2)该部长在对公有土地实施管理时,应当在遵守本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据与这些法律规定相一致的期限和限制性条件,通过行使地役权、颁发许可证、租契、发布规章及采用其他认为恰当的措施,对公有土地的利用、占用和开发依法加以管理。(3)该部长应在批准利用、占用和开发公有土地的文件中注明有关条款,即如查实该持证人违反了本文件的条款或限制性条件,该部长应在查实造成此种违反的原因已得纠正之日终止上述中止。本法规定,若该部长认定,为了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有必要这么做,则他可发布命令,规定在召开公众意见所证会及作出最终的行政裁决之前临时中止某文件的实施。兹进一步规定:若在其他适用的法律中,对批准利用、占用或开发公有土地的许可证或其他文件的中止、吊销、宣布作废等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则以这些法律中的专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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