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定排水地役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6页(281字)

澳门《民法典》第1449条规定:(1)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容许强制设定排放第1288条及第1289条所指之水之地役权,但须预先就造成之损失给予赔偿:如为农业或工业用水之目的,以人工方式在某一房地产内开发水或或由其他房地产引水至该房地产;如欲将水之自然流向改变为某特定方向;涉及以任何方式将房地产之水抽干而得之水。(2)对负有排水地役权负担之所有人,适用第1293条之规定。(3)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应计算供役地因按上款规定使用水而获得利益之价值。(4)可附引水道法定地役权负担之房地产,方受排水地役权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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