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开发售地分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4页(242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17条规定:(1)本法土地销售收入首先应用于弥补土地应支付的税款和费用及其6%的年利息。(2)在还有剩余的情况下,如果主管部门认为任何要求拥有剩余款项的人确有该权利,可将剩余款交于该人。如果否认任何人的权利要求,则以委托保管的形式将这笔钱留存起来。该剩余款的所有人最终可通过法律程序确立他对这笔剩余款的所有权。(3)如果从出售之日起5年内,没有任何人确立对这笔剩余款的所有权,则这笔剩余款将归入统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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