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业土地交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8页(329字)

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13条规定:(1)农业土地占有者有责任按照农业技术规则耕种其占有的全部土地面积,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改良农田土壤,增加土壤的肥力,并实施防止和消除任何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因素的工程。(2)不能为农业生产保证耕种其所占有的、超出为其特殊生产过程的正常进行所绝对必需的土地的非农业性质的社会主义单位,要无偿地把这些土地交给社会主义农业组织使用于耕种。(3)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有户籍的人永远离开祖国时,属于他的任何土地都无偿地归国家所有。(4)前款规定同时适用于本法生效之前已经永远离开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人所有的土地,以及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无户籍的人所继承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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