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土壤保护改良工程范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7页(298字)
罗马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6条规定,为了根据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路线、居住或其他经济和社会项目的需要和国防需要协作完成共同感兴趣的工程,技术资料要由有关方面共同制订。同时,各方面的贡献和工程的施工顺序也要通过技术资料来确定。第7条规定,用于保护和保持灌溉、筑堤和排涝工程、水库或其他水利工程、交通路线和社会经济项目的在坡地上调整排水和改正洪流的工程,与基本工程同时施工。第8条规定,设计、施工、利用和维护土壤治理、保护和改良工程的人,有责任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使这些工程质量不下降,也不立即或今后对邻近土地的肥力或使用条件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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