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4页(713字)

①诉讼笔录的一种。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勘验笔录规定为刑事证据的种类之一。勘验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目的在于收集物证、书证,全面了解犯罪现场的情况。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勘验笔录的形式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音录像等。勘验笔录应依法定程序制作。勘验笔录一般来说是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但是,由于犯罪分子可能伪造、破坏现场以及制作笔录的人员可能业务素质欠佳等原因,勘验笔录有时也会不准确。因此,对待勘验笔录,应同对待其他证据一样,必须认真进行审查。只有经过审查,判断其内容确实可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察和检验的行为,称为勘验;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记录,称为勘验笔录。勘验活动主要是针对某些不易或不可能送交到法院的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文字记录、绘图、拍照等,如对环境污染现场的拍照,对争议中的山林、土地、房屋进行实地测量、绘图等;或者针对易腐易磨的物品,如水果、蔬菜等,对其数量、质量、重量、规格等进行记录,待日后审理之时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法院进行勘验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勘验人员在勘验之前首先要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作为见证人。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但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正常进行。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或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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