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土壤保护改良工程项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7页(276字)

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4条规定,土壤保护和改良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的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通过防止和消除水土流失、塌方、土地沼泽化、盐碱化和污染过程以及其他土质自然下降或由经济和社会活动引起的土质下降过程的工程来实现的,其目的是保持和改良国家所有土地的肥力和生产潜力。第5条规定,土壤的保护和改良工程是根据专业设计组织协同领土区划和规划组织制订的研究报告和方案确定的;这些工程由占地者实施,或者在他们照管下由专业施工单位实施。这些工程的设计和实施按自然地区、农业单位和使用类型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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