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业土地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7页(583字)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于1959年、1965年制定修订《农地使用法》,对合理使用农地和保护农地做出一系列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农业组织、私有者和其他农地使用者,都必须按照最符合土地自然特点和现有经济技术条件的方法使用农地;必须按照土地所在地区的耕作方法进行耕作,如果使用者不采取所规定的农艺措施和农地改良措施,不根据水利灌溉系统地区的土地使用基本计划使用土地,主管部门可对农地实行1至5年的强制管理,将农地交给农业组织使用;区人民委员会农业事务管理机构,必须对未耕种的土地和未实施规定的农艺措施和农地改良措施的土地进行登记和监督。法律还规定,农业土地一般应该用于农业生产,只有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城市建设计划或人民委员会的决定,才能将农业土地用于非农业目的;在决定把农地用于非农业目的时,要事先征求区人民委员会农业事务管理机关的意见,并尽可能地利用劣质土地。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业土地,南斯拉夫各共和国同期制定了一些法律,如塞尔维亚共和国制定了《农业土地征用法》,其中规定,禁止利用优质农田修建高级住房,禁止占用海拔400米以下的1至4级农业土地和海拔400米以上的1至3级农业土地修建高级住房。法令还规定,征用农业土地进行建设的投资单位,必须一次支付大笔补偿费,用于进行土地整治和开垦荒地,以弥补建设占用农地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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