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土地防护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7页(439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81条规定:(1)确定使用防止水土流失系统的补偿费的数额方法及其支付形式;(2)根据本法第2章第(2)节的规定,当土地使用者不采用区议会依照本法在水土流失地区所规定的措施,或不履行本法或共和国法令的其他义务时,对其土地进行强制管理。本条还规定:(1)那些为了兴建防止水土流失和防洪工程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的数额的方法及其支付形式;(2)土地使用者有权采收在其土地上为了防止水土流失和防洪而用社会资金种植的多年生植物的果实,同时规定支付特别补偿费,或者规定社会共同体和土地使用者分配这些果实的形式;(3)土地使用者有义务以他自己的费用护养在其土地上为防止水土流失和防洪目的而种植的多年生植物;(4)土地使用者有如下义务:如果其土地由于水土流失和洪水而不能耕作或者不能完全耕作,但在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系统后为其土地耕作重新创造和显着改善了耕作可能性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付土地价值提高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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