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土地防护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6页(303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79条规定:(1)区议会可以根据利用防止水土流失系统的基本计划,规定在水土流失地区采用某些措施(第72条),特别是采用最低限度的农艺措施或林业技术措施,暂时或长期禁止翻耕草地、牧场和其他土地,并把该土地改为种植一年生作物的农田,以及有义务把某些种植一年生作物的土地改造为多年生农林作物的地区。(2)区议会可以通过自己的法令规定,在尚未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系统的水土流失地区的土地使用者,必须采用本条第1项的各项措施。(3)本法关于规定农艺措施和农田改良措施的各条款,也适用于本条第1项关于农艺措施和林业技术措施的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