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4页(422字)

第一现场是指犯罪分子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即案件的发生地点,亦即主体现场。第二、第三等现场,是指与第一现场前后关联的其他主要地点,亦称关联现场。多现场的案件,不仅要把所有现场都找到,而且要判明这些现场的先后顺序。这样有助于判明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过程、来去路线以及犯罪分子可能隐藏的地区,从而划定侦查范围。在划分现场先后时,要注意容易混淆的几种情况:①不能把犯罪分子在一个场所作案所侵犯的不同部位看成是第一、第二、第三等几个现场。②不能把在一个地区之内连续发生的几起案件看做是同一案件的几个现场,即使是同一个或同一伙人所为,也不能这样看。因为它们不是同一起案件。③不能把原形现场称之为第一现场。因为原形现场是相对于变动现场而言的,第一现场既可能是原形现场,也可能是变动现场。④应注意1号现场、2号现场等与第一、第二现场等的区别。1号、2号等现场是指发现现场的顺序,而不是犯罪分子的活动顺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