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涉外土地买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9页(469字)

南斯拉夫1954年《土地和房屋买卖法》第47条规定,征得联邦执行委员会同意,一切房屋(不论属于哪种所有制的)均可售与外国的外交领事代表机构以及联合国的机构和专门机关,以应公务上的需要,私人土地亦可售与上述机构和机关,以便建造办公处所。第48条规定,经济机构在国外买卖土地或房屋,须先征得联邦社会管理和预算国务秘书长同意。第49条规定,联邦据以国外买卖土地或房屋的合同,由联邦执行委员会授权的代表国家签订。该管的国家机关以其政治地域单位或机关的名义签订在国外买卖土地或房屋的合同,须先征得联邦执行委员会同意。第50条规定,除私人买卖土地或房屋外,签订本章规定的合同时,须由联邦公共律师提出意见,证明合同合法。该法补充法令第1条规定,在第47条后面增加第47条甲,内容如下:(1)县人民委员会征得联邦执行委员会同意后,得将公有的建筑用地无偿地或有偿地拨给外国使馆以及联合国的机关和专门机构长期使用,以便建造办公房舍。(2)根据上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不作为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的公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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