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3页(3157字)

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所必须遵守的方式、方法、步骤和法律手续。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各国法院都实行审级制度,即案件须经若干级法院审判才能终结。第一审就是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初次审判。每个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来划分的。各级各类法院只要它是作为第一审对案件进行初次审判,都必须遵循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个极其重要的诉讼阶段。刑事案件经过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或者由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以后,就进入第一审程序。在第一审程序中,法院要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对事实作出认定,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裁判。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上诉或者抗诉,或者在提出上诉、抗诉以后,没有被上诉审法院撤销,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予以执行。

第一审程序是审判程序中的最基本的程序,从立法技巧上看,第一审程序的规定,相对于其他审判程序而言,具有通则的性质。即有关审判程序中的一些基本的原理和制度,如审判组织、庭审程序、法庭秩序、法庭笔录等,均在第一审程序中规定,其他审判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参照第一审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以及简易程序分别作了规定。

公诉案件一审程序 依照下述顺序进行:

庭前审查程序 为了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前,要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审查主要是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符合下列条件:①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②起诉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③案件属于本院管辖。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对于不符合上述开庭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应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

开庭前的准备 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由合议庭审判的,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作其辩护人;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开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均应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审判 公诉案件一审程序的中心阶段,人民法院从实体上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问题的基本形式和必经程序。法庭审判由审判长主持,按照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告判决的顺序进行。正式开庭审理前,先由书记员查点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是否已到齐,并宣读法庭规则。开庭程序包括:审判长宣布开庭;传当事人入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辩护人、代理人除外)申请回避;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法庭调查是在法庭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提供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核实。法庭调查是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因而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法庭调查结束后,应进行法庭辩论。由控诉和辩护双方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驳。在辩论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对,应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合议庭认为案情已辨明,罪责已分清,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并告知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退庭评议作出判决。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可以当庭宣告,也可以另定日期宣告。判决一经宣告,第一审程序即告终结。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由书记员写成法庭笔录。公诉案件一审程序,有严格的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告判决,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自诉案件一审程序 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自诉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所采取的形式、方法和步骤。除参照公诉案件程序外,具有如下特点:①人民法院收到自诉人的起诉后,应当审查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是否具备起诉的条件。经过审查后应当分别情形作出相应的决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于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即超出了自诉案件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②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合法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判或者再行开庭审判。③可以和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没有审判人员参与下,互相协商以期达成终结诉讼的协议。和解达成协议的,自诉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以结束诉讼。④可以撤回自诉。自诉人撤回自诉,应于宣判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⑤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对反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同对自诉案件一样,首先必须进行审查,分别情形作不同的处理:对于符合反诉条件,而且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应将反诉案件同自诉案件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互为自诉人和被告人;对于超出自诉案件范围的反诉,应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被告人提起反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缺乏证据,人民法院经过调查也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可以说服被告人撤回反诉或者裁定驳回反诉。⑥对自诉案件没有明确规定审判期限(见一审期限),但如果被告人已被羁押,应参照公诉案件的审判期限。

简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和第174~179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具有如下特点:①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②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④简易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是: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在程序上不受法庭调查规则的限制。⑦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⑨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改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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