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2页(1924字)
又称上诉审程序。是上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检察机关的抗诉,对下一级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再次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目的是使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的纠正。必须注意的是,首先,不能简单地认为第二审程序就是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因为对同一案件的第二次审理可能是第二审程序,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甚至可能是审判监督程序。比如上一级法院认为下一级法院审理、裁判了应该由它作为第一审审理的案件,有权依法撤销原裁判,变更管辖,将该案收归自己作第一审审判。变更管辖后的审理,从审理次数说是第二次,但从审判程序上说仍是第一审程序。其次,第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一个案件是否经过第二审程序,关键在于有无当事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是否依法提起抗诉。提起上诉、抗诉的,该案就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第二审程序再次审理,否则即不产生第二审程序。
在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国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或检察机关不得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再行上诉或抗诉;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第二审程序仅为上诉审程序的一部分,对第二审裁判不服,还可以再上诉,提起三审程序,第三审才是终审。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第二审程序通常是从事实和法律上审查第一审判决是否正确,第三审只审查原判决的法律适用是否适当。因此,第二审又称事实审,第三审又称为法律审。为了体现这二者的区别,有的国家(如日本)将第二审称为上诉审,而将第三审称为上告审。
多数西方国家的第二审法庭由法官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没有陪审团参加。第二审的审理范围,有的国家(如德国)限于上诉的部分,如上诉没有指明具体事项,即认为对裁判全部内容不服。有的国家(如日本)规定除必须调查上诉的事项外,还可依职权调查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审审理时,当事人、辩护人一般要到庭。第二审法庭审理后,可作出三种处理:维持原判;直接改判;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见发回重审)。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即上诉审法庭在被告人单方上诉的情况下不得加重其刑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①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②违反回避制度的;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见当事人的亲近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即使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也不受这项规定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几类特殊的案件,不能在此期限内办结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宣告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