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代表职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2页(453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13条规定,土地改革代表的职权是:(1)在其管辖范围内代表土地事务和垦殖局处理主管的事务;(2)和地方政府一起处理属地方政府主管的土地问题;(3)主持土地混合委员会的工作,并监督使其活动严格遵循本法和现行土地条例的规定;(4)向土地事务和垦殖局局长汇报土地混合委员会的委员们所犯的违法乱纪行为;(5)严于职守,注意不折不扣地执行总统的决定;(6)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参与村社和公社领导机构成员的选举,更换和撤换工作;(7)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参与解决村社和公社中发生的纠纷事件;(8)在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内监督土地事务和垦殖局派来解决专门或特殊问题的技术和管理人员;(9)组织并安排办事处的技术和管理人员;(10)定期并经常向土地事务和垦殖局汇报办事处处理的一切事务,以及所有那些意味着改变或修改村社或公社权利的事情和在其管辖范围内在正常享用地产时遇到的障碍或发生的异常现象。土地代表必须亲自对向土地事务和垦殖局汇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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