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9页(1115字)

①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具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如《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第84条规定,被害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第145条规定,被害人有依法申诉、起诉的特定权利;第155条规定,在法庭上被害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等。被害人在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依法报案时,他又同时成为报案人;被害人在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时,他同时又成为控告人;被害人在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而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他同时又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②因其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损害而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因其所参与的诉讼活动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具有自诉人的身份和地位;被害人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则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见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一个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当事人。长期以来,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中国一直被视为一种与证人有所区别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而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这种情况在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发生了变化:被害人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开始拥有当事人的地位。这具体表现在:被害人有权在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对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申请回避;有权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不立案决定(见立案)请求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纠正;对于自己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法庭提出自己一方的证据,并对其他各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不服,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等。但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方面又不完全相同。例如,被害人如果对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不服,不能像其他当事人那样提出上诉,而只能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在接到这种请求以后,应审查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并就是否提起抗诉作出独立的决定,而不受被害人意志的左右。当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也要承担一些特有的诉讼义务,如向司法机关如实提出控告,并如实陈述案件情况;接受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作证,并遵守法庭秩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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