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最后陈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9页(422字)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人员退庭评议、制作判决之前所作的陈述。它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法定必经程序,也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可以对法庭所调查的事实和证据、自己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等问题进一步发表意见,充分地进行辩解;也可以说明犯罪的动机、原因以及对危害后果的认识;还可以提出合理的要求。赋予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是使其辩护权得以充分行使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审判人员全面分析案情,作出正确的判决。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一般不要限制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的时间,但如果被告人陈述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多次重复等,审判长应当制止。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如果提出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足以影响认定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的,法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恢复法庭调查或者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