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9页(561字)

依法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提起自诉而参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论是在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都是作为辩护一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参与人。长期以来,受刑事追诉者在审判前阶段通常被称为“被告人”或者“人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在称谓上一直没有得到区分。这种情况在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以后发生了变化: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的整个审判前阶段中,受刑事追诉者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从而使案件进入法庭审判阶段之后,受刑事追诉者才能被称为“被告人”,并具有相应的诉讼地位。被告人除了享有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拥有下列权利: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的帮助下进行辩护;在自己是聋、哑、盲、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有权获得法院指定的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的免费辩护;有权在法庭调查开始之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向法庭作出陈述;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进行最后陈述;有权对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等等。另外,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但被告人同时也负有一些特有的诉讼义务: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并按时出庭受审;承受依法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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