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改革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8页(397字)

秘鲁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3条规定,为同土地改革目的相协调,土改的立法应该:(1)调整土地所有权以使土地的利用同社会利益相协调,并规定农业所有权的限额;(2)发展和巩固直接由田产主开发的中小所有制;(3)保障农民村社对其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并判给他们能满足其需要的土地面积;(4)发展合作社组织,为村社开发土地的体制确定准则;(5)保证适当保护、使用和恢复自然资源;(6)调整农业合同,取消间接开发的生产方式以使耕者有其田;(7)根据农业劳动的特点,为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险确定准则,并取消一切在事实上和立法上把出让土地同提供个人服务联系起来的一切生产关系。(8)促进农牧业发展以增加产量、提高生产率、保障农产品贸易,实现农牧业收入的合理分配;(9)调节农村信贷以使农民能得到信贷;(10)建立农业保险,以防备干旱、冰冻和其他灾害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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