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改革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8页(668字)

秘鲁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44条规定,土改按地区进行,土改区将在事先得到农业部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的通报之后由最高法令确定。第50条规定,宣布为土改区之后,私有田产的所有权转让手续按下述法律程序进行:(1)土改和农业安置地区分局向公众和所有主们宣布本区开始履行征收法律程序,以便他们在得到通知后60天内起誓申报自己所拥有的位于共和国领土内的农业田产。(2)上述期限一过,就着手研究土地证和其他递交的文件,核实申报者递交的地形图,并进行技术研究,确定征收土地的面积。如果没有递交地形图,可进行绘制,其费用由申报者负担,并从被征收土地的价值总额中扣除。(3)对征收的设计图进行实地核实,以做必要的调整,使不征收的田产部分同田产的建筑物及其附近地区相协调。如果被征用部分严重妨碍开发田产的其他土地或一定面积的土地,田产主将可以申请,按情况征收其全部或有关部分的田产。(4)如果田产主拥有的其他田产在土改区以外,不受征收的最低面积将定在这些田产之中。(5)征收的设计图将通过广告告知公众和有关人员,广告将张贴在有关的田产、省府和县府所在地以及田产主在地区分局所在地内指定的住所。(6)在得到前一条款所述的通知之后15天内,田产主可以对本田产所属的地区或对征收的面积提出看法或申请扩大不受征用面积的限额。(7)土改和农业安置地区分局将颁布相应的决议,并以第5点所述办法把决议告知有关人员。被征用的田产主在得到通知后10天内有权就有关田产的评审和征收设计图中的错误向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提出上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