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耕地用途改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3页(489字)
匈牙利1987年《土地法》第60条规定:(1)要改变耕地的用途,临时地或长期地不再用于农业生产,必须征得当局的事先批准;对于准备用于建筑的,但仍处于大农业企业下的市区土地,若不再用于农业生产时必须经过批准,把防护林改作居民区也必须经过批准。(2)把市外土地划入市内,必须征求当局的事先批准。(3)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在耕地上兴建工程,并且必须做到:优先使用质量差的耕地;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一般是土地与工程相连的情况下,才能征用大农业的耕地、葡萄园、果园、水浇地和经过改良的土地以及高于平均质量的土地。(4)在兴建工程时,要把土地需要量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5)根据居住区的总体规划将纳入市区的土地,要按规划的进展情况,逐渐地划入市区,一般5年划入一次。(6)临时把耕地用于其他目的时,必须有确定的期限,最多只限5年。到期后,要把土地的质量恢复到使用以前的水平,并规定继续用于农业生产。第61条规定:(1)应把未经批准而征用的农业用地恢复原状。(2)确有理由,可提出申请,经农业粮食部批准,可免于把未经批准而征用的耕地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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