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种子进出口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页(555字)
目前,世界各国在种子进出口方面,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多数国家规定,凡进口种子必须经过检验、分析处理及试种观察,并具有符合最低标准的检验证明,要求都比较严格。如联邦德国种子法律规定,农林部在某一种作物的种子供应不足时,首先要求尽量使用本国种子,允许一切商品种子进入市场。本国商品种子不够用时,就向国外购买。不论本国或外国种子,都要合乎种子法的规定才能使用。凡进口种子必须符合有关包装、标签和密封的法律规定。摩洛哥种子法律规定,凡从国外引进原始材料,必须申请登记进入国家目录,而国家种子目录上的种子都具有出口权。加拿大《种子条例》和《种子检验和销售规则》中对进出口种子规定的十分具体,即进口种子者必须缴纳保金,经检验合格后取走入关封存的种子;海关有权指定对进口种子进行清选、重新包装、打标识、加标牌或贴标签;有权监督就地销毁不合格种子。韩国制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律规定,出于培育、试验研究、销售、推广、繁殖主要农作物优良种子的目的,进出口种子者,必须按总统令的规定取得农水产部长官的推荐;必须按农水产部令规定,经过所定的试验研究后销售和推广。美国对出口种子未加严格限制,只要求符合出口种子的申请条例的规定,而对进口种子的入关审定、检验、检疫等规定的十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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