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种子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页(1077字)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各国种子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种子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种子法律中都对违法行为的起诉和制裁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国情不同,规定的内容各有侧重。如美国《联邦种子法》对法律责任和诉讼程序设有专门的章节,反映了美国法律制度的特色。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需经诉讼准备、法院审理、裁决执行等步骤。如不服裁决,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罚款、没收种子或销毁。在执法过程中,农业部长享有较大的权力。该法规定,在进行本法授权的工作时,农业部长或他指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有权举行审讯,主持宣誓,签发传票,询问证人,记录证词,要求交出账簿、档案、账目、备忘录和书信文件,并有权进入办公室和仓库。任何人接到传票后拒绝出席、作证或交出有关材料,或不允许检查人员进入其所在地或房屋,地方法院应强迫其服从。这条规定说明美国农业部门作为种子法执法主体是享有相应的权力和较高法律权威的。加拿大《种子条例》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授予国家种子检查员以查封、扣留种子和包装的权力。还规定,如法院判决为没收,违法者的种子和包装均没收归女王陛下。如被法院认作犯有冒犯罪者,将对即刻定罪者罚款500加元以下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两罚并用,对因告发而定罪者罚款2000加元以下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罚并用。日本《种苗法》对违反种子法律行为的处罚种类规定的较具体。如对以诈骗行为获得品种注册者和侵犯品种注册者权益的,将判处一年以下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出售种苗弄虚作假、种苗业者进行虚假申报、不按品种名称使用、出售种苗等违法行为,将分别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还规定法人代表、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从业者犯有违法行为时,不仅要处罚行为者,而且要对其法人或自然人予以处罚。韩国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法》中的罚则为一条,即凡未按规定附着标识或标识上载有虚假内容的,或销售、推广不合格的优良种子的,或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而经营种子贩卖业者,或未按规定取得推荐擅自进口或出口种子,或对进口的种子未经规定的试验研究即行销售和推广的,或无正当理由违反禁止栽培命令规定的,处以一年徒刑或100万韩元以下罚金。另外,各国除了在种子法律中作出违法处罚决定,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如贸易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产品质量法等,都有违法处罚条款,种子生产、经营、推广公司和个人一旦弄虚作假,即会受到严厉制裁,有的数罪并罚,同时遭到经济、刑事方面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