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41页(408字)

数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而由其中一个法院审判。一个案件出现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有:①犯罪行为预备地与犯罪行为实施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内。②犯罪行为实施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不在同一辖区内。③同一犯罪人在不同地区犯同一罪行。出现该种情况,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法律规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是由于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已进行了一定的工作,从而有利于及时、顺利审理结案,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相互推诿延误审判。法律又规定在必要时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是为了便于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可自行进行,但对于因案件竞合引起的在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的管辖权争议时,需报争议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具体管辖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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