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收回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5页(391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1386条规定,收回权是某人在偿付代价后收回已给予第三人的特定物的所有权或用益权的权利。第1389条规定,转让土地者的血亲得拥有法定的收回权。第1390条规定:(1)如果土地来自父系,除非是转让土地者的父系亲属,并且转让土地者是从此等父系的继承中获得有关土地的,不得行使收回权。(2)如果土地来自母系,除非是转让土地者的母系亲属,并且转让土地者是从此等母系的继承中获得有关土地的,不得行使收回权。第1391条规定,父母的收回权得遵循此等人被召集参加无遗嘱继承的顺位行使。第1392条规定,在规定的限度内,收回权得首先由转让土地者之在居住在被转让的土地上或以其个人的工作参与了土地之利用的亲属行使。第1393条规定,当同一顺位有数人可行使收回权时,他们得共同行使该权利并得以均等的份额共有收回的土地。
上一篇:埃塞俄比亚土地所有权禁用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