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土综合开发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7页(468字)

日本1978年《国土综合开发法》第2条规定:(1)本法中的“国土综合开发计划”,是指国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在政策措施方面制定的综合性和基础性的计划,并指如下列举的相关事项:与土地、水,以及其他天然资源的利用相关的事项;与水灾、风灾,以及其他灾害的防治相关的事项;与调整城市和农村的规模与配置相关的事项;与工业合理的选址建厂相关的事项;与电力、运输、通讯,以及其他重要公共设施的规模与配置相关的事项,以及与文化、卫生和旅游观光方面的保护、设施的规模和配置相关的事项。(2)前款的国土综合开发计划分为全国综合开发计划、都府县综合开发计划、地方综合开发计划,以及特定区域综合开发计划。(3)全国综合开发计划,是指国家针对全国的区域制定的综合开发计划。(4)都府县综合开发计划,是指都府县针对各自的区域制定的综合开发计划。(5)地方综合开发计划,是指都府县针对两个以上的都府县区域,通过协商制定的综合开发计划。(6)特定区域综合开发计划,是指都府县针对内阁总理大臣指定的区域制定的综合开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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