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地开发地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8页(408字)

指开发对象地区中已按农地开发基本计划决定作为农地开发并公布的地区的立法。韩国《农地扩大开发促进法》中对有关选定促进开发地区的主要规定是:(1)农水产部长官根据主管道知事的报告,土地所有者和希望开发者的申请,选定开发对象地区,进行现场调查;(2)农水产部长官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基本计划,经国务会议审议决定后,通知促进开发地区的土地所有者或利害关系人,不足10公顷的未垦地规模开发,农水产部长官可依总统令规定,命令道知事制定开发计划,组织土地所有者开发;(3)农水产部长官根据开发区地理、规模条件,决定国家直接开发地区,将开发基本计划通知有关行政首长和道知事,制定开发实施计划,指定事业实施者。事业实施者为地方自治团体或农业振兴公社(以下称“国家代行者”)。接到通知的土地所有者或利害关系人应按本法规定事项向事业实施者申报开发后营农计划。不申报,按无营农意思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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