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46页(1407字)

美国司法审查的原则之一。其含意是:相对人对其所受的损害,在可能通过任何行政程序途径取得救济以前,不能取得司法救济。确定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理由是:①根据“分权”原则,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问题,不能由司法机关越俎代庖。②有利于行政管理的统一和连贯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即使不当和有错误之处,但在行政程序尚未完结前,它完全可以自己发现和纠正自己的不当或错误,故法院过早干预是不必要的。③有利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下级行政机关具有领导和监督关系。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或纠正下级行政机关不当或错误的决定,过早的进行司法审查就不利于上级行政机关行使这种监督权。④有利于行政机关首先运用自由裁量权和专门知识与技能解决其所主管的问题。

这一原则不同于初审权原则,初审权原则强调的是在司法审查开始时或司法审查过程中,遇到应由行政权解决的问题或需要用行政专门知识或技术解决的问题时,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和作出结论,再行司法审查。而“穷尽”原则强调的是相对人在有可能取得行政救济以前不能取得司法救济。初审权原则既适用于由行政机关首先管辖的案件,又适用于由法院首先管辖的案件,穷尽原则仅适用于由行政机关首先管辖的案件。

对于行政救济来说,法律可以规定当事人的行政申诉权,行政规章也可以规定当事人的行政申诉权,凡是法律或行政规章规定了行政申诉途径的问题,当事人均必须先进行行政申诉,然后才可诉诸法院。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向移民检查官申请入境,移民检查官拒绝其入境,他即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审查移民检查官的拒绝其入境的裁决,法院拒绝受理,因为根据法律,对移民检查官的裁决首先应向相应部长提出申诉。原告尚未穷尽行政救济,所以法院拒绝审查。

当然,行政救济原则的适用也有例外,这些例外主要包括:①问题纯属法律争议。因为法律问题属于法院的管辖权,适用穷尽原则会造成无意义的延误时间和耗费金钱。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违宪或行政行为本身违宪。有这么一个案例:一批大学生因参加反对越战的游行示威,被地方征兵当局重新确定征兵等级。他们向法院起诉,提出地方征兵当局给他们重新定级的行为侵犯了他们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的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权利。法院受理了他们的诉讼,指出,一旦行使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的权利存在严重的威胁就应当放弃适用穷尽原则。③行政行为不适当地延误。如果行政机关故意拖延,对相对人迟迟不予行政救济,以致可能造成相对人不可弥补的损害,法院可以不适用穷尽原则而直接给予司法救济。④行政机关毫无诚意给予相对人以行政救济,从而显然会使将进行的行政程序无效果,或将作出的裁决肯定会对相对人不利。如果法院认定有这种情况,也可不适用穷尽原则。⑤问题涉及刑事处罚。有这么一个案例:原告被美国政府控告犯有故意不报到入伍罪。他直接向法院起诉,提出根据法律规定,一家之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女阵亡,幸存的独子可免服兵役,他即属于这种情况。因此,地方征兵当局征集他入伍是不当的。政府方面反驳说,他尚未提起行政申诉,因而未穷尽行政救济,法院应拒绝审查。但法院以问题涉及刑事处罚而驳回了政府的抗辩。⑥行政机关无管辖权。如果行政机关对所争议的问题无管辖权,也不适用穷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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