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39页(361字)

父母或长辈对子女或晚辈履行抚育和教养义务的资格。父母或长辈对子女或晚辈履行抚养义务须通过自己实施在物质上的抚育行为和在德育、智育以及体育上的教养行为,作出履行抚养义务的意思表示来实现。有些精神病人因受病理性精神活动的影响,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在家庭生活中,不能尽抚养子女的义务,甚至实施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这部分人便不具备抚养子女或晚辈的能力。夫妻离婚后,若一方患有精神病,并且已被认定为无抚养行为能力人,无论其是否有再婚的可能,或其经济状况如何良好,其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哺乳期的)均应判给精神健康一方抚养。但患者本人与子女的关系和对子女应承担的义务不能因此而终止,其监护人应依照协议或判决代理其向抚养子女方支付必要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等物质和经济上的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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