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39页(663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经审查,该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案件。抚恤金是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因公或因病致残、死亡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本人或者家属一定数额的费用,以维持本人及家属的正常生活。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中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可判决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在执行这一规定时,须注意三个问题:①依法获得抚恤金,是相关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并非某一行政机关的“施舍”。不依法发给当事人抚恤金,属于违反法律,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②抚恤金的发给,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如198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对军人因公或者因病致残、死亡时发给抚恤金的标准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如果军人或其家属符合该项法规规定的抚恤条件,而有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时,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③未发给抚恤金的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要注意区分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发给抚恤金的界限。企事业单位也有可能发放抚恤金,如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若企事业单位不依法发给抚恤金,同样会产生争议,但这种争议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诉讼也不属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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