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产业役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3页(325字)

法国1804年《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役权,或为建筑物的利用、或为土地的利用而设立。前一种役权,不论取得役权的建筑物位于城市或乡村,统称城市役权。后一种役权,称为乡村役权。第688条规定,役权得为持续的,或非持续的。持续的役权,为无需人的积极行为即可连续使用的役权,如水管、下水道、窗户及其他类似的役权。非持续的役权,为必需人的积极行为始得行使的役权,如通行、汲水、放牧的权利以及其他类似的役权。第689条规定,役权得为表现的,或非表现的。表现的役权,为由外部施设物表现出来的役权,如:门、窗、引水渠。不表现的役权,为其存在无外部标志的役权,如:禁止在一定的土地上建筑,或建筑不许超过规定的高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