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自然役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3页(575字)

法国《民法典》第640条规定,低地须接受高地不是人力、自然流下的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建立妨碍流水的堤坝。高地所有人不得作任何加重低地负担的行为。第641条规定,一切所有权人有权使用并处置降落在其土地上的雨水。第642条规定,在自己土地上拥有水源的人,得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其不动产的范围内,并为其不动产的需要使用其水源。如低地所有人,在水源喷出之土地上,为水的利用或在其所有权范围内使之流通方便而修成地面工程或永久性工程,已逾30年时,水源所有人不得再使用其水源以损害低地所有人。第634条规定,如水源之水自其发源地流出时,形成具有公共的、流动性质的水道,该水源所有人不得改变其自然流向,以影响下游的使用者。第644条规定,其产业坐落流水旁侧的所有权人,如该流水按“财产的分类”编第538条规定未被宣布为国有财产时,得利用流过之水以灌溉其土地。第645条规定,如利用水的数个所有权人间发生争议,法院在判决时,应使农业的利益与对所有权的尊重互相协调;同时,在一切情况下,当地有关水的流动及使用的特别规定亦应遵守。第646条规定,一切所有权人得要求其邻人在双方毗邻的土地上树立界石。树立界石的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第648条规定,在土地周围设围的所有权人,按其占去土地的比率,失去利用公共牧场共同放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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