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改债券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1页(443字)

秘鲁《土地改革法》第177条规定,农业债券和工业开发股票将用于给田产主支付本法令规定的被征用田产值。被征用田产值的支付办法如下:(1)已履行本法令规定的一切条件的、直接管理的土地;如果其价值不超过10万金索尔,全部以现金支付;如果其价值超过10万金索尔,将以现金支付10万金索尔,其余的以甲类债券支付;(2)承租地和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一切条件的、直接管理的土地;如果其价值不超过5万金索尔,将以现金支付5万金索尔,超过的以乙类债券支付;(3)闲置的授地以及包括在闲置授地中的种植园和设施;如果其价值不超过2.5万金索尔,将以现金支付2.5万金索尔,超过的以丙类债券支付;(4)如果在以农业债券支付的数额中包含有1千金索尔的份额,这些份额将以现金支付,即使超过了本条所规定的限额;(5)如果某田产主拥有的二个或二个以上田产被征用,其征用价值可以相加,并按上述头3点的规定,支付现金额;(6)按本法规定征和的田产值将按本条第3点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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