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改债券支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2页(336字)

秘鲁《土地改革法》第179条规定,当征用种植园、设施、建筑、农业设备或企业的工业设备时,其价值不超过100万金索尔的以现金支付,超过的则按直接管理田产或承租田产分别以甲类债券或乙类债券支付。第180条规定,农业债券每年的本金和利息,以现金支付相当于官方为利省规定的150份最低月薪金的款项,超额部分将按本法令规定的以工业企业的股票支付。为了支付一条所规定的每年的本金和利息,将把新的债券持有者视为一个人,因此,向他们以现金支付的总额不能超过给原持有者规定的最高额。第181条规定,甲、乙、丙三类农业债券将以100%的价值被国家开发银行所接受,如果这些债券为上述银行提供相当于价值50%的资金,银行股票10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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