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1970年土改有偿收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6页(334字)

伊拉克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35条规定:(1)根据土地耕种的需要,国家将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有偿收回用于浇灌属土改部门或其管理下的土地的灌溉机械、附属设备、经过公证注册的水渠的使用权以及它们本身占用的土地。另外,如果灌溉设备所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为他人开动机器,国家也将按上述条件收回其设备。(2)专门委员会将按最高委员会的指示精神,依本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回收工作。该委员会的决定须得最高委员会的批准才具有最终效力,最高委员会有权对该委员会的决定进行修改、废除或表示赞同。(3)由于土改的需要而收回的土地作为国有土地注册,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财产以财政部的名义注册,国家将向原土地所有人支付赔偿费或将其存放在公正的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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