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土改用地回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5页(185字)
伊拉克1958年《土地改革法》第28条规定,凡属应该收回的经过公证的土地或有包办权的土地,其土地所有人自己或通过其他人在本法实施前3年不予耕种,或在本法实施后1年以上时间不予耕种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将被认为是无主土地归国家所有。土地回收委员会将对此进行调查以查证土地是否已被耕种,如确实无人耕种,即可定为无主土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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