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改革征购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5页(311字)

菲律宾1963年《土地改革法典》第53条规定,土改部在接受1/3以上的承租人的书面申请,并根据本法典规定,将为取得私人农地和住宅地依法履行和办理征用土地的法律手续。第54条规定,土地改革部开始进行征用土地的起诉后,并把保证金存放在土地关系法庭,则可以立即获得土地的所有权。第55条规定,在本法典规定的范围之内,土改部获得土地所有权之后,应立即承担对上述土地进行测量以便分成小块的、家庭规模的经济农田,并立即分配给受益者。第56条规定,按照本法的规定,在决定对被征用的土地作出合理赔偿时,土地关系法庭将把合理的市场价格作为考虑的依据,并使考虑的估价不受其他有关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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