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土地改革出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1页(356字)
埃及1952年《土地改革法》第31条规定,自本法实施的第一个农业年度起,对土地承租者与土地出租者之间的关系作如下规定。第32条规定,土地只准租给耕种土地的本人。第33条规定,农耕地的租金不得高于其本身土地税的7倍。对于实物地租,在扣除一切开支后,土地出租者所得不应超过土地实际收益的一半。第34条规定,凡故意违反上述规定向土地承租人索取过多租金的土地出租者,以及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由此造成农业设备严重损坏或农作物大量减产的土地承租人,将受到3个月以内的拘禁和200埃及镑以内的罚款,或两者之一的处罚。除上述处罚外,法院还有权强迫土地出租者向其承担人支付赔偿,赔款额不超过其向对方索取的超标准金额的3倍。第35条规定,土地的出租一期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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