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土地规划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7页(529字)

瑞典十分重视土地利用规划立法。《建设和规划法》、《自然资源管理法》和《自然保护法》是最重要的土地利用规划法律。法律中规定了国家对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指导原则:(1)必须从生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长远观点来考虑土地利用。(2)必须根据土地的特点和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人类的需求,制定出土地利用的具体计划和步骤,使其达到最佳状态和效果。(3)土地利用不能对环境带来破坏。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弥补土地利用可能对环境带来的影响。(4)对自然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土地要绝对加以保护。(5)要严格控制征用农业用地。在征用农业用地时,必须是对绝大多数公众有益时才为之,否则不能征用农业用地。(6)土地所有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其拥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但必须以法律没有赋予其他人对这些土地享有使用权,或者法律没有限制所有者的使用权为前提条件。(7)如果根据土地规划的法律规定禁止土地所有者一些符合私法的土地经营,应当遵循向土地所有者补偿的原则予以补偿。另外,瑞典《水法》、《森林法》、《农田法》、《矿产法》、《高速公路法》、《公共卫生法》、《化学品修理法》、《辐射防护法》、《核能法》等法律中,都对土地利用规划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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