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规划增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6页(272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7条规定:公共事务部部长可以对土地总规划增补、修改的格式、内容及程序作出规定,这与随后的准备、提前、批准有关,这些特殊的规定作为条例是为了保证:(1)主管当局发布通告,公布呈交给部长的有关一个或多个地区总规划的增补和修改的建议及公布其副本可以被查阅的地点;(2)按照规定,反对意见或陈述都应予以考虑,增补和修改总规划之前,应当按照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召开公共质询或其他形式的听证会;(3)总规划或其部分材料都应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公众,以便能自由地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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