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土地改革租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1页(254字)

埃及1952年《土地改革法》第5条规定,根据规定被政府收回土地的人有权获得相当于被收回土地10倍租金的赔偿费以及土地上的动产、不动产和树木的价格金额。租金以原土地税的7倍计算。属于上述情况的土地应以重新确定的土地税为依据计算租金,并以此金额的10倍索取赔偿费。如果土地的所有权属一人,而土地的收益权属另一人,则前者获得赔偿费的2/3,后者获1/3。以赔偿兑现法为据将制定实施上述规定的执行条例。在赔偿金额限度内,政府将免除土地所有者在其被收回土地上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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