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土地改革转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0页(332字)

埃及1952年《土地改革法》第4条规定,允许土地所有者在本法实施5年之内按下述条款转让其超过200费丹的、尚未被政府收回的土地:(1)转让给自己的子女,但每个子女所得土地不得超过50费丹,转让土地的总数不得超过100费丹。(2)按照下述条件转让给少地的农民:他们必须以农耕为职业;他们必须是被转让土地的承租者,耕种者或是土地所在村落的农民;接受转让之后,他们拥有的土地不超过10费丹;转让给每人的土地不多于5费丹;转让给每人的土地不少于2费丹,除非整个地块的面积本不足2费丹。(3)获取上条规定的土地转让不得使用先买权。土地只许按上条的有关规定转让给少地的农民或农业院校的毕业生,但转让双方不得有限定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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