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01页(844字)

使案件得以公正审判的制度。一个案件由哪些人参加和参与审理,是法院行使职权的问题,具有一定情形的人不能参加或者参与案件的审理,则是对参加和参与的制约问题,因此回避制度既是法院行使职权的制度,又是对其实行制约的制度。回避制度是基于法院有权对案件进行审判,但又必须公正进行审判而建立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回避的情形(即应行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回避的适用对象,回避的种类,回避的申请和回避的决定。这些内容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中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其原因是不同国家有其不同的制度,不同的诉讼法有其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

关于应行回避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中,没有是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规定,但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规定。回避的对象即回避适用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刑事诉讼法》规定中,还适用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回避的种类有:依职责回避,亦称自行回避,即具有法定回避之情形的人员主动提出不参加、参与对案件的审理;依职权指令回避,即依法有权决定回避者,指令应回避人回避;申请回避,即当事人申请参加、参与案件审理者的回避。回避的申请和回避的决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法申请有关人员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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