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01页(1023字)
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人,而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影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在诉讼法学理论上,回避一般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地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对回避的理由作了以下规定: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见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此外,《刑事诉讼法》第29条还规定,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对回避的审查和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第30条)。回避审查决定程序不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也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自行回避的情况。对当事人申请回避作出决定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在对回避的申请作出决定前,除了因考虑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外,其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等都应暂时停止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