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66页(1648字)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一方为2人以上,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2人以上,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均为共同诉讼人,大陆法系中有的国家称之为多数当事人。共同诉讼是诉(见民事诉讼之诉)的主体合并,从而使法院对数个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一并审理、裁判,既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当事人和法院的时间和费用,提高诉讼效益,也有利于法院避免在同一事件或同类诉讼事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共同诉讼制度在各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普遍承认,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共同诉讼制度都作了具体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数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或根据同一的事实上及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时,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起诉或共同被诉”。“为诉讼标的的请求或义务是同种类的并且是由基本上同种类的事实上及法律上原因发生的,数当事人也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起诉或被诉。”《日本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为数人所共同或因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原因时,该数人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为同一种类而且基于事实上及法律上同一种类的原因时,亦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在诉讼理论上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并且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作出同一判决。因而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它的形成基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基于实体法上的共有关系或连带责任关系而形成对诉讼标的的共同权利或共同义务。另一种是基于一定的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而形成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共同权利或共同义务。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不仅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部关系,还存在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即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影响。在外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采取“有利说”原则,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有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对全体共同诉讼人有效,不利于全体共同诉讼人的无效。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才能确定诉讼标的的情况下,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有利于全体时,发生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即为普通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不存在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将它们联系在一起是由于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既可以共同起诉、应诉。也可以单独起诉、应诉。法院对于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如果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予以合并,反之则可分别进行审理。即使法院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也应当分别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因此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的共同诉讼。正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不会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并且普通共同诉讼人中个人遇到诉讼中止或终结的原因,只对个人的诉讼活动发生中止或终结的后果,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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