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82页(1072字)

审计标准是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的依据。离开审计标准,审计人员无法对被审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国际审计标准又称“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审查标准”。它是以《利宣言》、《东京宣言》为框架拟定的。1984年5月成立了国际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审计标准委员会,其宗旨是:研究和制定政府审计标准,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信息交流。该委员会由下列国家最高审计机关的代表组成:奥地利、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哥斯达黎加、日本、菲律宾、沙特阿拉伯、瑞典、英国和美国。1985年3月,在悉尼举行的理事会,通过了该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确定了政府审计标准的基本框架。1989年6月在德国柏林举行的第31次理事会通过了该委员会提交的审计标准最后征求意见稿。1991年6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第35次理事会批准了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同意颁布《审计标准》。该审计标准共分下列四章:

第一章:政府审计的基本要求,包括标准的适用性、公正不倚、公共经济责任、管理责任、标准的制定、标准的一致性、内部控制、信息查询和索取、被审单位的活动、改进审计技术、利益冲突。

第二章:一般标准,包括独立性、胜任能力、职业审慎、其他一般标准。

第三章:现场工作标准,包括计划、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与法律和机构相结合、取证、报表分析。

第四章:报告标准,包括报告形式之标题、日期、签署;报告内容之完整性事项、法律依据、与标准相符合、与法律法规相符合、时间性。

审计标准是一个庞大的评价体系。不同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仅仅使用其中的某一部分。某些审计标准用于评价其真实性,某些审计标准用于评价合法性,而某些审计标准用于评价有效性、或者兼而有之。审计标准的分类很多,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按性质和内容可分为五大类:①法律、法规和政策;②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③规章制度;④预算、计划和经济合同;⑤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按审计种类和适用分为:财务、审计标准和经济效益审计标准。审计标准的选用,对于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关系十分重大,审计人员的评价失误,审计人员承受的审计风险也大大增加。运用审计标准时,必须选择与审计目的相关最紧密的作为依据,注意标准选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特别要注意选用标准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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