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82页(1169字)

主要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但其范围更广,包括了各种商业关系引起的仲裁,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外,运输、海事等专业仲裁,也属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范围。在中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所受理的仲裁案件,均属于广义的国际商事仲裁的范围。对国际商事仲裁含义的解释,各国立法和各仲裁机构存在一定差异。英国1979年的仲裁法将国际商事仲裁概括解释为是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的仲裁;法国1981年颁布的有关法律则将其解释为涉及国际商事利益的仲裁。联合国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则规定: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商事仲裁:①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②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之外: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或③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此外,该法还对“商事”一词作了如下解释:商事一词应给予广义的解释,以包括所有商业性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而不论该商事是契约性的还是非契约性的。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供应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租赁、建筑工程、咨询、工程、许可、投资、金融、银行、保险、代理、勘探协议或许可、合资企业和其他形式的工业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货运或客运。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有利于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程序较简便、结果较快等诸多优点,该解决争议的方式已越来越受到各国商业机构的欢迎,但由于各国立法和各仲裁机构做法各一,在实践中国际商事仲裁也存在一定问题。为了解决各国仲裁立法上的分歧和各仲裁机构实践上的差异的问题,在联合国的主持下,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或通过了几个重要的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或法规,其中主要有:1958年在纽约签订的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1976年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该规则被许多仲裁机构采用;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该法对许多国家的仲裁立法有着极大的影响。

伴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产生和发展,应运而生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逐渐发展起来。目前,世界上在国际商事仲裁发挥较大作用并对该制度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此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其影响也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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