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00页(937字)

又称诉讼能力。当事人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只有同时又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才能亲自参加诉讼,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其行为才产生诉讼法上之效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有民事行为能力者,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诉讼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在诉讼中都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法在诉讼中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并且诉讼行为能力的取得或消灭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或消灭是一致的。但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需要通过具体人的行为来体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即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行为能力的体现者,他们在诉讼中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即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其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其诉讼行为能力也与此相适应。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国法律。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注册登记国法律确认。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即享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才能在民事诉讼中为有效的诉讼行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所为的诉讼行为无效。

分享到: